问题 |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具体如何划分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国有股权管理职责分工之规定如下:
(一)省财政(国资)部门的国有股权管理职权包括: 1、地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独立设立公司并发行境内A股股票; 2、地方股东单位未能全部用现金形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3、地方股东单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其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如出现直接或间接转让、权益划转或者因司法冻结、提供保证等原因造成的股权变更及或有变更情况。 (二)经财政部认可,其国有股权管理职责包括: 1、有关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务; 2、针对地方股东单位从事下列行为的,需经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查核实后报送财政部备案审批: 鼓励创办公司并且发行境外投资份额股; 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如出现直接或间接转让、权益划转或者因司法冻结、提供保证等原因造成的股权变更及或有变更情形; 国家组织推动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措资金、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相关专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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