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解散过程中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之中,实际上是允许进行股权转让的。
众所周知,股权与公司的存在周期紧密相连,有了公司实体的诞生,股权才得以正式生效; 同样地,随着公司实体的消亡,股权也就相应地失去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所谓的“公司解散”只是触发公司清算以最终结果导向的法律依据,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个概念之间往往存在着一段不短的时间跨度,有的时候,这段时期甚至可能被拉长为一条漫长的道路。 因此,在公司解散的阶段,股东仍然保留着继续行使他们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力,阅览财务记录的知情权、剩余资产的分割权益,甚至终止公司解散并恢复其原有状态的权利等等。 自然而然地,这些权益中便涵盖了股东们决定出让或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权利在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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