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能取消股东资格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
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除名的合规程序建议: 1.首先,公司各股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作出一份有效的限期出资的股东会决议; 2.在出资期限到期前,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当视情况协助瑕疵出资股东,例如寻找股权受让人、协助转让股权等; 3.应当注意的是,如在此阶段有新股东进入公司的,应当向新股东充分披露公司经营及股东出资情况,避免后续纠纷。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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