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伙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愿退伙:
即根据个别合伙人的自身意向决定离弃合作关系。 其可能源于变更的个人发展蓝图、对现有业务实践的不满等多种因素。 法定退伙: 当有合伙人触犯了法律所列举的特定情况时,如自然死亡、无法继续担任民事行为责任者、遭法院强行要求向合伙企业全额赔偿财产分配权等。 除名退伙: 若有合伙人未能承担应有的资金责任,因其疏忽或严重过失给公司带来损失,或者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则经过所有合伙人的集体无异议决定,有权将其从名单中剔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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