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保管人和寄存人两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保管人的效力 1.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需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这意味着要像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用心,从各个方面保障保管物的安全。 例如,要根据保管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保管方法和场所。 如果约定了特定的保管方式,如冷藏保存食品,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执行,确保保管物处于良好状态。 2.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能私自使用保管物,也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 因为保管物的所有权属于寄存人,保管人只有保管的权利,擅自使用可能会对保管物造成损害,侵犯寄存人的权益。 3.按时返还义务: 当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完整归还寄存人。 比如保管的牲畜产下幼崽,幼崽也应一并归还。 二、对寄存人的效力 1.支付保管费用(如有约定):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要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这是对保管人保管服务的合理报酬。 2.如实告知义务: 若保管物存在瑕疵,或者因其性质需要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将相关情况清楚告知保管人,以便保管人采取相应措施。 3.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时,寄存人需向保管人声明,并配合保管人进行验收或封存,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将一批食品交给小李保管,约定冷藏保存。期间,小李未按约定冷藏,且擅自使用部分食品,保管期满后,小李未归还食品产生的孳息。小朱认为小李未履行保管义务,小李却称无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未按约定冷藏食品,违反了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像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用心,按约定方式保障保管物安全,小李的行为显然未达标。 2、小李擅自使用食品,侵犯了小朱权益。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保管物,此行为违背保管合同规定。 3、小李未归还孳息也不合理。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孳息完整归还寄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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