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中一方违约有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联合体的运作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往往会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当联合体的各方一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对于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联合体需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一旦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招标人有权利要求联合体的全体成员都来承担违约责任,而并非仅仅让违约方独自承担。 关于联合体成员在承担违约责任时的份额划分,通常是依据联合体协议来确定的。 倘若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那么各成员就应当平均承担连带责任。 以工程建设领域的联合体为例,倘若某一成员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致使工程进度出现延误,或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此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其他成员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合同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避免因一方违约而给招标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从而维护整个联合体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组成联合体与招标人小静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施工中小朱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也未达标。小静要求联合体全体承担违约责任,小朱认为应由自己承担,其他成员小李和小胡觉得应按协议分担,但协议未明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联合体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小静有权要求全体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联合体协议未明确违约份额划分,按照规定小李、小胡和小朱应平均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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