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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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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的单方解除,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 并不当然解除,还需要实施解除行为。换言之,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让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也可以选择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合同,选择权在解除权 人。关于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 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权人必须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合同即行解除。对通知的方式,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对 方当事人若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一方面简化了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的程序,不需要当 事人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来裁判,提高了解除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又赋予了被解除权人提出异议权的机会,防止解除权人滥用合同的解除权。就上 述案例而言,甲方已将解除合同的通知告知乙方,双方的合同自该通知到达乙方即行解除。乙方若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甲方行使解除合同是否 有效的确认之诉,而不是乙方诉请的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故乙方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根据本条第二款,如果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 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自批准、 登记后才生效。

二、单方解除合同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否则, 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容易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尤其是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在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中选择时,如果解除权人长 期不行使解除权,可能会导致违约方误认为相对方选择继续履行而为此做准备,由此造成不必要损失。所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有个期限。那么,合同解除权应 在多长时间内行使?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行使期限分三种情况。第一,依据合同自由原 则,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享有解除权一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归于消灭。第二,如果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规 定的,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由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即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归于消灭。如“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即属法定期限。第三,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的,为避免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使合同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交易进展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催告制度,即对方当事人可以给权利人一定 的合理期限并催告其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权利人仍不行使权利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三、单方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单方解除权行使之后,合同依法或依约定解除,紧接而来的就是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即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合同被解除, 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这种消灭的效力是溯及既往,还是指向将来,这就涉及到合同溯及力的问题。如果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 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不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如果合同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只是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权债务消灭,这是合同解除 无溯及力。有溯及力的合同才能恢复原状,无溯及力的合同解除不可能恢复原状。我国《合同法》第 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该条款对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的两种类型。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行为为一次性的合同,这样的合同被解除后能够恢复原状,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所以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从违约解除 的法律性质来说,违约解除是非违约方的一种补救方法,是对违约方的制裁,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非违约方有利。首先,当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债务时,有溯及力 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违约方必须将已经受领的非违约方的给付物返还给非违约方,这样使得给付物的所有权重新归于非违约人,非违约人可以基于所有权的 请求返还。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所以在违约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非违约方最容易得到其给付物的返还。如果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 周全地保护非违约方。因为无溯及力的话,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属于普通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 履行合同但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要求的满足,当事人可以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最 后,非违约方若不欲取回所为给付,则可不行使解除权,转而寻求其他补救措施,如请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不是一时或一次性完成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法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也没有必要恢复原状。这些情况主要有:1、合同无法溯及既往。例如,租赁合同或劳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对租赁物进行了使用或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将这些履行返还 给对方。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将影响善意第三人合法的既得利益。例如,一方当事人接受交付后就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若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将会给第三人造 成损害。就本案而言,甲方选择违约救济的形式是解除协议书,甲乙双方的合同自2006年3月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函时即行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全部终止。所以, 乙方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如果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也有相似之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损害赔偿的 范围该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合同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合同解除时为分界线。在这个分界线之前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害都应 在赔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所支出的费用;二是因相信合同能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三是解除合同以后,为恢复原状而发生 的费用;四是因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这些是当事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够得到履行而产生的,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的损 失,所以应列入赔偿范围内。合同解除以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应包括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因为合同解除由违约而产生的情况下,单纯从违约来看,确 实存在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但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非继续性合同有溯及 力)或者解除之时的状态(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 同,那么非违约方就不应该得到履行后所应得的利益。从法理上分析,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效力即告消灭,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即归于消 灭,不存在要求赔偿尚未履行合同期的可得利益。如果把损害分为合同解除前造成的损失和解除后尚未履行期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则两部分的损失不应同时主张。 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均是合同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所享有的权利,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其一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可得利益损害赔偿都 足以使非违约方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也不符合民事活动公平原则。因此就上述案例乙方提出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相关词条

  • 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 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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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