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民法典预约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有哪些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如果买卖预约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就订立买卖合同达成的基本义务,那么他/她便是严重违反了合同原则,另一方面的当事人便可以依据我国《民法》中的第107条关于无效责任的明确规定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同时,他们也享有在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相关法则,采用法定的权利解除预约合同以及主张遭到的经济损失的权力。
其次,基于预约合同的本质特质,无论是对那些寻求因违约责任补救的赔偿,抑或是在解除了预约合同之后要求得的损害赔偿,这些补偿都仅限于弥补因失去机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诚信损失),而不能包括预期的经济收益(如履行收益)。
最后,尽管买卖预约的其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签署买卖合同这一基本义务已属违约行为,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却无法依据在《民法》第110条中关于强制实际执行的明确规定,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该违反合同的一方签订买卖合同。
不论该预约合同是否设定了关于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0 0: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