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清购房定金给退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定金一经交予便不可退还。
但若能满足如下条件之一,亦可考虑退还:1.在遵循契约约定的前提下,定金应当被视为交易价格的部分评估,或者予以退还; 2.如因特定情况影响,致使未能成功签订相关合同,又或是对于协议及其附加条款的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以至于无法进行签约,且这并非归咎于各方当事人任意一方的原因,那么此时定金是有可能被退还的; 3.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合约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则有可能被退还并加倍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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