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应该怎么处理才算是善意取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善意取得遗失物的问题,我们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接受者在接手遗失物品时必须具备纯正而无杂念的善意; 其次,受让人应当以相对合理且公正的市场价格对遗失物进行转让; 最后,转让的标的物若属于根据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则已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反之,若无需登记,则需将其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然而,若遗失物系通过公开拍卖或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家处购买所得,那么当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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