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事先不知情的隐名代理,责任应如何承担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经被告知即非强制公开的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被视为隐名代理;
然而,此种状况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显名代理的法律效应。 相反,它需要通过被代理人实现其介人权力,或第三人行使其选择权,从而达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以举例来说明,假如因为第三人的干预缘故,使得代理人未能尽到对被代理人履行义务的责任,此时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提供关于第三人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被代理人以此对抗第三人的权益。 同理,若由被代理人责任造成的,致使代理人未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这时代理人同样应该向第三人说明被代理人的情况。 这便令第三人有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合法合理地选择是将代理人规划成其诉讼中的对方,还是主导方的被代理人作为其申索权益的对手。 但是,一旦上述选定完成,任何人都不能轻易更改他们所做出的决定。 当然,被选中为诉讼对方的被代理人亦可据此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于代理人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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