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投保人未交费,合同是否成立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诺成性合同,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之缴费行为并不会直接对该合同的成立产生影响。
当投保人开始表达其对于保险产品的需求之时,倘若保险人随之同意承保的话,那么两者之间的保险合同便宣告正式成立。 然而,保险合同总归有其特别之处,保险公司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还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呢?答案是可以,但也并非随意为之。 保险合同在正式成立之后,保险公司只是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之下才能进行合同解除操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情况: 首先,倘若发现投保人存在有意为之或者重大疏忽的告知虚假行为,而且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到保险公司关于是否应承保或者是否需要适当调整保险费率的决策过程; 其次,如果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有意串通,人为制造出不存在的保险事故,或者事实上并未发生任何问题却捏造出保险事故已发生的情况; 再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实际年龄与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龄不符,且其真实年龄已明显超越合同所规定的年龄上限; 最后,当保险合同效力处于停滞状态的期限已达两年以上。 在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假如夫妻双方不幸离婚,如此之时保险合同是否会失效呢?对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合同仍然会维持其正常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即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因身份关系改变导致保险利益消失的情况下,其先前签署的保险合同仍将继续有效运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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