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解除是否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委托协议解除的问题中,无论协议双方的任一方是否享有时效,皆需承诺将有关解除协议之事宜于对方获得明确的告知。
待该告知抵达对方后,方可视为委托协议已正式解除。 然而,当接收告知的一方提出异议时,他们有权寻求司法机构或仲裁部门的协助,以确认解除合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尽管委托合同提供给各方任意撤销的权利,但此项权利仅在同意解除的明确意愿送达至对方后,方可正式生效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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