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未约定解除情形,能否解除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未于合同中明确订立解除条款,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平等的协商并取得共识,可享受合同解除权益。
此外,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皆可作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 (一)由于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预期目的; (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之前,一方当事人即已明确表态或者通过具体行动显露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在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同时,在收到另一方的催告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履行,实现合同目标; (四)同样是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的情况,但由其行为或者其他违约举动引发的后果足以使合同无法达到预设目标; (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其他明文列举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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