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平行履行抗辩权: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均须履行义务,但并无先后履行顺序限制,则应共同限于同时履行。 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在对方尚未开始履行义务前,拥有拒绝履行自身权利的资格。 如若对方履行义务未能达到约定标准,跟随的一方亦得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权利。 2、先执履行抗辩权: 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各方需按规定顺序履行义务,若先履行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紧随其后的另一方则拥有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合法权益。 同样地,如果先行履行一方的履行行为未能满足与之对应的约定条件,随后履行一方同样可依据此理由拒绝履行其相关义务。 3、不安履行抗辩权: 在某一类别的合同中,本应由合同一方向对方履行主要义务,但该一方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对方面临以下几个情形之一者,即可获得暂停履行自身义务的权力: (一)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二)擅自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规避债务负担; (三)职业声誉受损; (四)存在完全或潜在失去承担债务能力的其他不利因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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