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具体含义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照契约条款的保证,合理地使用他人的不动产资产,从而提升本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经济效益。
在此情况下,他方的不动产被视为“提供役地”,而本人的不动产则被称为“需求役地”。 为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签订相关的合同约定。 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登记的愿望,则可向有关的登记机构递交相应的申请,由该机构负责办理地役权的注册事项; 在此之前,如果未进行过注册的话,将无法对任何善意的第三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同时,作为供役地的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授受土地给地役权人使用,严禁对此影响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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