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象自愿给的工资分手他可以要回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自愿给予的财物是否能索回之问题,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若此赠与仅属单纯赠与,非以救援灾难、匡扶贫困为目的之人道主义或伦理责任义务性质之赠与,亦或是经公证书确认之赠与,倘若此种赠与行为诚属于赠与人真挚意愿的体现,且在此过程中无显露受压迫或受欺诈等异常情形,再者,若该项已经交予的财物为不可撤回之标的,那么这个财物将无法追讨回来。 但如果该赠予财物的交付尚未完成,便具有撤销赠与的可能性。 此外,倘若赠与人并非真心实意地希望捐赠财物,而是因受到胁迫或欺骗才做出这样的举动,那么赠与人有权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所赠财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具有援助灾民、帮助贫困人员等具有人道主义和伦理责任义务属性的赠与活动,或者是已然过公证的赠与行为,所赠送的财物是无法要求退还的。 然而,无论款项是否已支付,只要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均无需理由即可撤销赠与。 以下将详细说明撤销赠与可能涉及的几种情况: 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造成严重伤害的; 2.对赠与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未能履行的; 3.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各项义务的。 关于如何向婚姻伴侣提出财产纠纷的诉讼,通常需要遵循如下步骤: 1.由原告发起诉讼;2.法院收到诉状之后,会将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接到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之内应提交答辩状,法院也会在收到答辩状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把答辩状副本送到达原告手中;假如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这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进行; 4.在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院方将在三天前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并发布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各当事人详细陈述事件始末;宣导证人权益与义务,证人提供证据,宣判未出席案情听证的证人证词;展示书面、实物及音像资料;宣读专业鉴定报告;宣布勘验记录情况; 6.法庭辩论阶段包括: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看法;被告及其代理人回应观点; 第三方及其代理人为支持己方提出演说或反驳对方观点;双方展开辩论。 庭审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根据诉求方、被告、第三方的提出顺序,依次征求各方关于案件最终处理方式的建议; 7.庭审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如判决前仍具备进行调解的条件,还可进行调解协商,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尽快作出判决; 8.最后,宣告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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