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核心含义可以理解为:
即便合同签约双方达成了某种内部协议或约定,但是他们之间的这种约定通常不会对那些无意间了解到这些信息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也无法基于这样的协议去伤害或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合法权利。 所谓的“第三方”,这里特指在合同双方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 至于何谓“善意第三人”,其主要是指对于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毫不知情,或者即便知晓内情但并未参与其中、且并没有任何过失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而“不得对抗”在此意味着,作为合同签约双方,即使他们握有其内部协议,然而这些约定对于那些完全不知情的第三方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他们无法借此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损害第三人原本就应有的正当利益。 譬如说,在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的许可合同时,若许可方在此基础上又将同一品牌的商标给予第三者使用,而这位第三人却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原来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就不能强迫他放弃使用该商标。 这个案例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准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典型范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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