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合同纠纷是否按照评估价进行赔偿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约定违约赔偿并非要按评估价计算,而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共识。
然而,在争议出现时,并未必严格按照约定金额执行,这是因为违约责任主要是用来填补损失,而非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所以若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约行为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需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负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也就是合同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违约当事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来看,要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合同义务必须有效存在。 若是不以该等义务存在为前提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那么便不是我们所讨论的违约责任了。 此外,违约责任还有助于区分与之相关但却又有所区别的其他责任类型,比如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它们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续为先决条件。 其次,违约者必须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不合格。 这里囊括了无法履行、延迟履行亦或是履行不足等等,同时也包含了可能与合同未履行有关联的制度,如瑕疵担保、违反附属义务以及债权方接受延迟等等。 最后,必须没有法律或约定的免责理由。 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问题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为了权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遭受损害的人士权益保护这两大核心价值,防止因为绝对承担违约责任而导致的风险分布不合理性,《民法典》仍然规定了一些免责因素,比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中讲到的未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免责情况。 此外,合同当事人也有权在此基础上再予协定免责事项,当约定免责理由发生之际,相应当事人便无需负起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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