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可以直接起诉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遇到特定情况时,是可以直接起诉的,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身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对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起诉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等专属债权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三、注意事项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范围是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李钱且已到还款期,小胡又欠小朱钱也已到期,但小朱怠于向小胡索要欠款,导致小李债权无法实现,小李欲行使代位权起诉小胡,争议点在于小李行使代位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案情分析: 1、小李对小朱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符合起诉条件中关于债权合法性与到期性的要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到约定还款期。 2、小朱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给小李造成损害,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条件。 3、小胡对小朱的债权已到期,使得小李有可能行使代位权。 4、小胡对小朱的债权非专属于小朱自身债权,不存在不能代位行使的情形。且小李行使范围以其对小朱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小胡对小朱的抗辩可向小李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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