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代位权得以成立需满足多项具体条件。
首先,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得到法律认可并且已经届满。 这代表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误,既无违法行为也无效力阻碍,同时债务已经到达了应予偿还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但却未能如此行事,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里所说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曾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最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即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总而言之,唯有在同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成功地行使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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