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是否能诉讼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完成强制执行公证事项之后,通常已无再次提起诉讼之必要。
这是由于强制执行公证的设计初衷恰恰在于直截了当地启动执行程序,迅速地使债权人得到相应的债务清偿。 然而,在特定特殊情境之下,若公证存在任何错误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等情节,都将可能引发公证效力的疑虑与争议。 在此种状况下,当事人便可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