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的三角关系如何处置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针对涉及到三角债务的房产处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各方之间存在互相欠款的情况时,同时所欠债务的资产类型及品质相仿,那么这三者可经过友好协商,选择相互抵销相应的债务。 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以自身所欠的债务去抵销对方的清偿期限已到的债务的请求都是被允许的。 然而,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或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某些债务可能无法进行抵销,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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