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过了诉讼期还有效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已签订的欠条上记载的债务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九十二款明文规定,相关债务人有权依据这项条款对其不予承担偿还责任进行辩护。
换句话说,倘若债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然而,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半年内出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款中所列举的情况,使得债权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便可暂时停止。 而暂停的期间一旦自暂停原因解除之日开始计算,满六个月之后即告结束。 除此之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款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况,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等。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这些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 总而言之,欠条在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是否仍具法律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并且未有任何中断或中止的情况,那么该欠条可能会失去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欠条则可能依然保持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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