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不还起诉超过三年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贷纠纷涉及金额较大且诉讼时效已超出法定三年上限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为责任方的当事人(即借方)有权依据相关法理为自己提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辩护主张。
换言之,若在此情况下,借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通常会采纳其观点,从而使得债权人(即贷方)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借方偿还债务。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阻碍因素,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可被视为中止。 此种情况下,中止的时效期限应自阻碍因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才算正式结束。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阐明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各种情形,其中涵盖了权利人向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双方达成共识履行义务、以及权利人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或申请仲裁等等。 若此时债权人能做到以上任何一点,便可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时。 总之,若涉及到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已超出法定三年的上限,债权人可试试通过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实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借方可据此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进而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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