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有效期怎么办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借贷(借款)合同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我们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负债人(义务人)有权主张其无履行债务之义务的抗辩权。
意思是说,假如在诉讼时效这段时间之内并未发生任何事由,那么贷款人(借款人)便可不再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满之后,贷款方(借款人)选择自愿进行债务清偿,或者使债务已全部得到清偿的话,那么他们将无法再以诉讼时效期限已逾为理由进行反驳,亦不得要求返还此前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半年内,由于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财产继承开始且继承人或遗产权属尚未确定、债权人被债务人或其他任何方控制等状况无法行使请求权时,则按照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将暂停。 因此暂停的时效要推迟至因上述阻碍而消失后满六个月的时间才到期。 另一方面,若在诉讼时效期内,贷款方(借款人)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所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况,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债务清偿请求、债务人表示愿意履约、债权人立案起诉或申请仲裁等,那么诉讼时效就将被打断。 被打断后的诉讼时效期将被重新算起。 企业应熟悉我国民法典,以避免因为忽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导致无法保障自身权益。 总的说来,借贷合同超过诉讼时效,贷款方(借款人)有权基于现行的民法典来提出抗辩,但是如果存在诉讼时效暂停或重启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限可能会随之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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