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债务追讨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债务追收的判定,通常指债权人试图向债务人主张所拥有的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享有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且确定下来义务人的日期起,有权在三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利。 然而,若超过该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后,该债权人则有可能会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追欠回其债款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但若自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时限,除却有特殊情形出现外,法院将不再为其提供保护。 因此,我们在对债务追偿进行判定时,必须要仔细地斟酌其诉讼时效起算点与时效期间是否已经过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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