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无力偿还债务法院怎么判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债务人无法承受所背负的债务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二百六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来看,倘若身为被执行人的普通公民由于经济困窘而无法清偿债务,且失去经济来源与劳力之时,人民法院便有权利裁定终结执行行动。
这个决定意味着,假如债务人的确缺乏足够的财力或实力来解决债务问题,法院也许会选择暂时停止执行追讨程序。 但是,这并不代表债务人就能够彻底摆脱还款义务。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再次提起诉讼、申请破产清算等)来争取实现其债权权益。 另外,在特定的条件下,债务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处理抵押品、担保人的连带责任等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还将受到案件实际情况的影响,包括借款合同的条款、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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