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债务归男方还需公证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债务的归属约定并非一定要经过公证这一程序。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地约定由男方来偿还债务,并且此协议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约定就具备法律效力。 公证主要是起到增强协议的公信力以及证明力的作用。 不过,即便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只要它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样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但要是债务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像银行这类债权人,仅仅依靠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往往是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的。 在这种情形下,就可能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获得其同意,又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债务的承担方。 总而言之,对于离婚后债务归男方偿还的约定,即便不进行公证,也有可能是有效的。 然而,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双方可以认真考虑是否要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一些合适的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债务的妥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小朱偿还债务,双方签字确认。但涉及到债权人小胡的债务,小朱并未通知小胡该约定。之后小胡向小李追债,小李称按照离婚协议应由小朱偿还,小胡不认可。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小朱偿还,签字确认且不违法则有效。 2、此债务涉及小胡利益,仅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小胡,小朱未通知小胡,小胡可向小李追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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