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付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要清楚地确定共同债务的范畴。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共同生活的各种开销,比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以及为了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背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同时,要是由于夫妻双方共同实施的行为所引发的债务,也同样被视为共同债务。 当夫妻离婚时,对于那些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应当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由其中一方来承担全部的债务,那么这个约定仅仅在夫妻两人之间是有效的。 但是,在面对外部的债权人时,夫妻双方仍然需要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没有能力偿还全部的债务,那么另一方就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在完成清偿之后,根据离婚时双方所达成的约定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权向对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份额。 债权人是有权利向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主张要求其偿还全部的债务的。 如果一方已经先行进行了清偿,那么在之后是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的。 总之,离婚后在处理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时,是以夫妻共同承担为基本准则的。 具体的偿还情况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所达成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很多债务,包括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等。后两人离婚,他们约定债务由小朱一人承担。债权人小胡不知此约定,向小李主张偿还全部债务,小李称按约定应由小朱偿还。小胡表示按法律小李也有偿还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相关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2、虽然他们内部约定债务由小朱承担,但对外小胡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小李主张偿还全部债务。 3、小李若偿还了债务,可依据离婚约定向小朱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