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公以妻子名义贷款离婚后谁来还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倘若以妻子的名义去办理贷款事宜。
即便后续夫妻离婚了,倘若该贷款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是日常开销、购置家庭用品等,或者是用于共同经营生意等这类共同的事项,那么这笔贷款依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进行偿还。 然而,如果贷款有着明确的规定,仅仅是用于丈夫的个人事务,并且妻子能够拿出切实的证据来证明这一情况,那么妻子在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是可以向丈夫进行追偿的。 这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具体的情况必须依据贷款合同的内容、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综合的评判。 要是贷款合同当中已经对还款责任的归属做出了约定,那么就应该优先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贷款的偿还问题展开协商。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总而言之,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在离婚之后就一定由某一方来承担还款责任,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小朱以小李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后两人离婚,贷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小胡(小朱的朋友)认为该贷款应小朱独自偿还,小朱却称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小李也应偿还,双方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小李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如果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按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2、虽然是以小李名义贷款,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等共同事项,若无特殊约定,小李有偿还义务,不能因是小朱办理贷款就免除其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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