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期间一方欠债一方不知道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阶段中,倘若其中一位配偶背负了借款,另一位配偶对此事全然无知,那么必须依据这笔债务的实质特性来判断它是否属于离婚夫妇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
若该债务是由于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多数情况下会被视为是离婚夫妇的共同负债,此时两人均有义务对其进行偿付。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已经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并且债权者未能出示证据以证实这笔债务用于了离婚夫妇的共同生活,亦或是携手进行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或更进一步地,并无证据显示这笔债务源自于两位离婚夫妇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便不属于离婚夫妇的共同债务,对于对此毫不知情的配偶来说,他/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还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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