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举证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方面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收集证据以证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问题,需要基于您个人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来展开。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借款行为与婚后生活之间的联系及其合理性因素。 以下列出了几种情况,这些情况所涉及的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当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该笔款项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例如在借据中明确注明此项债务为个人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获得的财产通过协商达成约定,将它们分别归属到自己名下,那么其中任何一方为了外部事务所承担的债务,只要第三者知晓这个约定,便应当以该方已经独立拥有的财产来偿还。 然而,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夫妻对于彼此间的财产、债务约定都会保留极高的保密性,因此第三入很难知情。 在此类争端中,夫妻一方必须承担“第三人知晓已有约定”的举证责任。 再者,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债务的产生日期并非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于结婚前或者离婚之后的债务通常应该被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此笔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开支。 接着,如果我们能够证实债务并没有用来支付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那么即使有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开销,那么同样可以证明该笔债务应属个人债务。 最后,如果一方在结婚之前或之后,因遗嘱或者赡养卑赠协议而独自继承了遗产和债务,则该笔债务理应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即便后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偿还该债务的期限、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了重新协议并且形成了新的债务,这项债务仍然应该被认为是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一方因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债务,考虑到它的属性和法律特性的独特性以及专属性,无需经过夫妻双方的事先约定且由致害方个人承担,因此也应当被视为其个人债务。 同时,如果夫或妻一方由于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背离社会公德而需要承担或源生出荷包支出现款的义务,或是由这份义务演变、改变、延续而形成的债务,也应该被推定为主体责任完全在个人身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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