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分割还有贷款的房产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双方若选择以共同贷款购买房地产作为共有的财产,那么这笔未偿还清的贷款亦视为夫妻双方共负债务,因此,他们有责任联合承担还款的职责。
若夫妻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其中一方向银行承担偿还义务,此种方案在离婚之时仍须得到双方确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间有关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彼此有效,而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入。 对于此类债权,任一方均有权向夫妻任意一方提出偿还请求,而偿还方在履行完自身责任后则有权依照当初约定向对方进行求偿。 2、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共同购置的不动产登记在某方名下,而其早前已经使用单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项,并且这之后的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那么在离婚诉讼期间,当无法就具体财产分割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将有权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判定,将不动产的所有权授予登记人。 同时,未归还的贷款被认定为登记人的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该在离婚时由登记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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