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俩人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承担之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为家庭共同生存和互相协助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夫妻携手从事生产、运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
也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夫单独运营生产经营项目,其收益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或者与另一半共享,这时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夫在妻子毫不知情的前提下欠下外部债务,且债务并非用于适应家庭生活,那么这笔负债原则上应该由夫个人承担,妻子此时并无相应的还款责任。
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笔负债确实影响到家庭生活,那这部分债务则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