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债务是否仍需夫妻双方共同分担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情况下,并非所有债务都须由双方共同承担。
仅涉及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内的资金需求,方可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属于单方面个人债务的情况,则应由相应一方自行承担全额还债责任。 因而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实指如下具体事项引发的债务: (1)在结婚前,由一方以借款方式购置的财物资产生化为夫妻共有资产,由此形成的债务。 (2)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承受的各类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投入生产、运营等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或在其中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营业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开支或与配偶共享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或负有法定义务人士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 (5)用以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所需资金。 (6)用于敬养老迈亲属且具有赡养义务前提下形成的偿还债务。 (7)用以承担支付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的各项教育、培训费用的负担。 (8)用以支付正当、必需的社交开支的资金。 (9)通过夫妻之间达成的自愿协议确定为共同债务的资金。 (10)其他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各项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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