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以约定三年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范畴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且约定三年是被允许的。
法律规定,当事人具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权利,这一保证期间由双方协商来确定。 倘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要早,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么这种情况就视同没有约定。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清晰明确,此时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为六个月。 所以,当双方经过明确协商,将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约定为三年时,这种约定是完全合法且有效的。 在这个约定的三年期间内,债权人拥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一旦超过了这三年的期限,保证人便可以依法免除其保证责任。 这就为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不确定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小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小朱、小胡与小李签订保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三年。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还款,小李在三年保证期限内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却辩称保证期限约定不合法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双方协商确定为三年是被允许的。 2、在约定的三年保证期限内,小李有权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的辩称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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