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担保期间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反担保”之担保期间相关事宜,当事人可于合约中自行约定明确条款。
若双方未就此进行事先约定,抑或所约定条文模糊不清者,则该担保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共计六个月。 所谓“反担保”,乃旨在确保担保证人在履行完其担保责任之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而特别设立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期间的确立应依据具体情况及合约约定予以综合考虑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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