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责任有哪些情形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时,其所涉及到的担保责任问题通常会以如下方式处理:
若为一般保证性质,则其具体的担保期间设定为主债务到期日起往后推算满六个月; 倘若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畴,则债权人自主债务到期日起便可享有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在此期间内,如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自动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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