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几年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一般保证之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时,其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之时,债权人有权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及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反之,若债权人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或提交了仲裁申请,则保证期间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简而言之,若无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通常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具体的失效时间需依据保证的类别(如一般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相关约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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