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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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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有以下三点: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 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 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既遂

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等。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认定

在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 身权利两种客体,一旦实施了行为就构成了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即使没有强索到公私财物也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没有未遂。另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 上的结果犯,它要求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这样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因为行为人的威胁而产生 恐惧,没有交出行为人勒索要求的财物,这样也就没有产生特定的危害结果,这就属于犯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们从类罪来看,侵犯财产罪应当属于结果 犯,其危害结果主要在于直接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因此要判断这类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一般都要以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遭到侵犯作为标准。通常的情况下,敲诈 勒索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它的既遂与未遂均以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的,这为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恐吓而产生恐惧或者虽然产生了恐惧,但是没有交出财物的,均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一)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恐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且在司法机关的授意下前往行为人指定处与其进行交款的,行为人在 前去取款的时候被当场抓获的,无论其是否实际掌握财物均视为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实际一直掌握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为人控制财物只是一种假象。 行为人如果没有被当场抓获的,而是取得财物之后突然逃跑,公安机关之后才抓获的则构成犯罪既遂,因为只有行为人对财物处于实际的掌控。

(二)并非所有的敲诈勒索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时候,被害人当面拒绝了交付财物而使得行为人把要挟的内容付诸实践,或者对 被害人实施暴力并强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或者进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分别应当以抢劫罪和数罪并罚来处罚。

(三)如果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了 情节严重的后果,即构成了结果加重犯,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都应当以犯罪既遂来处罚。笔者却不以为然,犯罪既遂又不是认定 “情节严重”的前提,如果不承认“情节严重”情形下的犯罪未遂就不能恰当的量刑,不能罚当其罪。

四、敲诈勒索罪既遂未遂认定案例评析

案例
甲以掌握乙的所谓隐私相要挟,向乙索要30万元并强迫乙写下欠条一张,事后甲多次电话威胁乙交付财物,某日,甲在法院门口附近取得乙交付的1万元后当即被公安人员抓获。
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故区分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应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实际取得财物未未遂。本案中,被害人实际交付人民币1万元,因此,被告人实际取得的1万元应认定为既遂,未实际取得的29万元应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罪虽然属于侵财犯罪,但它不同于盗窃和诈骗这类单纯的侵财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威胁和要挟方法让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通过侵犯人身权利进而勒索财物,其既遂应以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为标准,行为人的敲诈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即使未实际非法占有财产也是既遂。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依 “实际控制说”取得1万元,剩余的29万元虽然没有取得,仍应认定为既遂,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一般以被害人交付财物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为标准。但若被害人事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严密的布控 下,被害人将财物交予行为人,此时行为人事实上已经没有占有财物的可能,只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虽然甲从乙手中取得1万元,但这一过程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进行的,属于被侦查引诱之犯罪,全案应认定为未遂。
争议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应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作为区分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因为从犯罪同类客体的角度看,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同类的客体是财产权益。本案中,行为人只实现了对1万元的非法占有,对其余29万元应作为未遂处理。
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在侵财犯罪中,犯罪数额对案件的定性、量刑起着关键作用,根据2000年5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本案中,行为人未实际取得的29万元不应 认定在既遂范围之内,这不仅能很好的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权保障精神,还能做到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毕竟敲诈勒索1万元与30万元两者在量刑上差距很 大。
第三种观点所提到的侦查引诱可追溯到法国路易14统治时期,当时,法国统治者为了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以诱惑侦查手段捕捉革命党人,并处 以刑罚。目前很多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我国刑法对诱惑侦查没有明文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总 体而言,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在法律社会里,当人们具有意志自由时,人们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可能会选择实施对国家、对人民有益的行为,也 可能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还可能会选择不实施任何行为。正因为人们具有意志自由、具有自由选择自己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国家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和法 律标准来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当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选择了实施犯罪后,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意志自由实施犯罪是追 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布下口袋,但行为人仍然可以基于意志自由选择放弃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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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