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保全之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乃属一种形成权类型之法律权利。
所谓形成权,即是依据权利人单方面所作意思表示便可导致既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之权力。 具体而言,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仅凭债权人自身的意愿便得以行使,而其作用在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至原有状态,从而达成维护债权安全的目标。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倘若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进行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此外,第五百三十九条还明确指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此种情况的,债权人亦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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