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担保几年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欠条担保的法定时效性并未具有明确的固定期限,这主要取决于多个层面的复杂因素。
首先,如果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本身存在着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无效原因,例如担保人资格不足、存在欺诈与威逼行为等等,那么这种担保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担保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那么当主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自动失效。 除此之外,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若担保欠条中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债权人仍未在三年内提出债权主张,则该欠条将失去其法律效力,相应的担保责任亦将失效。 因此,对于欠条担保的法定时效性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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