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下,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进行转让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已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之后,作为出质方,若无得到质权人的明确允许,则不得擅自转让该项应收账款,然而,如果获得了质权人和应收账款出质方的一致认同和同意,则可进行转让行为。
当进行应收账款出质之时,质权将于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成之际正式生效。 在设置完应收账款质押之后,出质了的应收账款是不能够再被转让的,除非获得了应收账款出质方以及质权人的一致赞同和认可。 质权人在其成功质享质物期间内,可以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将其占据的质物为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权,以此来确保自身的债务利益。 但在此过程中,不得超越原已有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转让给质权人造就的新质权,其效力地位要高于原有质权。 质权人对于因转让质物而引发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在质物遭受损害或价值显著降低,严重威胁到质权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如出质人不能够提供此种保障,那么质权人将会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物,同时与出质人协商,将由此产生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原有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将之提存至与出质人约定好的第三方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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