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抵押无效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存在过失行为时,应按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设立担保物权时,必须遵循本法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缔结担保合同,并且该房屋抵押合同也属于其中之一。 同时,此类合同还包含了抵押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等多种具备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 当主债权债务合同出现无效情况时,担保合同亦会随之失效,但在法律上对某些特定情形另规定者除外。 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的判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如果抵押合同是从属主合同的,那么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自然无效; 其次,若抵押合同的订立主体不适格,例如抵押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机构对外签订的抵押合同; 再者,如果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缺乏真实性,例如企业法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人使用伪造的公章并在外部签署的抵押合同; 最后,如果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未能经过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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