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是否需承担借款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应负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须肩负起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重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就保证方在债务未偿清前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约定,那么这种保证便被认定为“一般保证”。 通常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已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审理或仲裁判决,并且对债务人自有财产的强制执行未能生效前,才有权利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存在以下具体情况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将面临特别条款的限制: 首先,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找到其财产状况以供执行时; 其次,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破产案件,此时债务人财产能否支付全部债务或是否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是重要考量因素; 再次,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清全部债务或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证据; 最后,保证人采取书面形式声明放弃本条所述的担保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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