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保证合同的成立时间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证合同成立之时应该以保证人及其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书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时间作为衡量标准。
保证合同产生的初衷及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合同条款中,保证人和债权人共同约定了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事先规定好的特定情况下,保证人需负责履行债务或分担损失的相关事宜。 具体来说: 1.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订立保证合同时,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依照书面协议书的方式,就保证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和同意。 这样一来,保证合同便正式宣告生效并成立。 2.单独出具保函: 保证人也可以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化通讯工具向债权人表明,当被保证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将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此承诺得到债权人的认可,那么保证合同亦得以成立。 3.在主合同中已有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目处签字、加盖公章: 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在表示愿意为某笔债务提供担保前,可能会主动对主合同进行修改,新增保证条款或在保证人栏目处签字/盖章。 只要保证人能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签订的含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保证合同即可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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