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担保人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阐明本主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以下观点:
对于因保证合同产生的纷争而引发的司法诉讼,如债权人同时向保证人及被保证人提出索赔请求,则需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视为共同被告一同进行审理。 倘若存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按照程序规定,通知被保证人以共同被告身份参与案件审理; 反之,如果债权人仅仅对被保证人提出控告,那么只需将该被保证人确定为唯一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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