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债权人对于所选定的破产管理人行员身份持有异议之时,他们有权要求重新挑选破产管理人员。
若是由院方来指定该服务机构的,那么在所有参与者的债权人会议上,若存在相关的异议,便可向上诉庭提请更换破产管理人员。 而所谓的“破产管理人员”,便是指在破产案件过程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令与监管,全权接手破产财产的管理工作,同时还需担负起对这些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彻底清查、精确评估、合理处置以及公平分配等一系列职责的特设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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