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担保物权清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关于担保物权的清偿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排他性权利的行使原则:
当同一不动产之上已经建立抵押权或质权的前提下,该不动产再涉及到留置权时,留置权的享有者有权首先获得清偿。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且顺序为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况。 假设该抵押权尚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由于此种情形下的抵押权并不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法定效力,故虽然其成立的时间可能早于质权,但作为质权的效力仍然应优先于抵押权予以适用。 而如果当事人成功将这一抵押权办理注册登记,那么抵押权的法律地位便会自动优于质权的效力。 2.质权在先,而后再依序设立抵押权的情况。 定性来看,中性原则认为设定质权之后一般不宜再另行设定抵押权; 然而,如当事人之间就出质的财产达成共识,允许在这部分财产之上增设抵押权,此时即使该抵押权并未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登记,仍应认定质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无论这种抵押权实际上是否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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